(来源:安泽县融媒体中心)
骑电动车的市民朋友们
请注意
《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
重点都有哪些?
赶紧来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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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道路行驶应取得号牌
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向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,并取得号牌。号牌包括正式通行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,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。
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
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;
(二)在尾部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、完整;
(三)保持双闸、鸣号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,反射器完好、清洁;
(四)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;遇行人时减速避让;
(五)按照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指示通行,服从交通警察指挥;
(六)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;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,应当安装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;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;
(七)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乘员头盔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禁止以下行为
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携带电动自行车、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入户充电,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;
(二)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通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、半地下室、架空层等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换电;
(三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鼓励在电梯轿厢安装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装置。
出现以下情况会罚款、扣车
违反本条例规定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:
(一)未按规定佩戴乘员头盔;
(二)进入城市快速路、高架桥、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物理隔离的隧道行驶;
(三)违反规定载人、载物;
(四)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。
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乘员头盔的,按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违反本条例规定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:
(一)未按规定悬挂号牌;
(二)逆向行驶;
(三)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;
(四)进入高速公路行驶;
(五)醉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。
违反本条例规定,使用伪造、变造号牌或者套用、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并依法收缴号牌。
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车辆。
违反本条例规定,过渡期截止后仍驾驶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十元罚款。
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,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。
违反本条例规定,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。
来源:安泽公安


